(2017)陕04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敏诉被告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558号原告:孙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峰。原告孙敏诉被告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送达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