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倩与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倩,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994号原告:姚倩,女,汉族,1995年4月13日生,住青县。被告: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TW8E42。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倩与被告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倩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奕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