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779朱从祥与XX、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祥,XX,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朱从祥,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代理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朱从祥与XX、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XX、王琳向朱从祥支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琳名下的蒙迪欧牌苏E×××××一辆、XX金杯牌苏E×××××一辆、奇瑞牌苏E×××××汽车一辆均已办理了查封手续,由于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琳名下城北名都花园1号504室(建筑面积89.38平方米,504阁楼38.88平方米)本案已查封至2019年6月6日,且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昆山分行,欠银行贷款26万余元未付,银行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583执3003号,由于案外人XX飞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涉及XX、王琳的数件案件已程序终结执行了。此外,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XX、王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