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起诉人徐方渔起诉被起诉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初64号起诉人徐方渔,男,汉族。2017年5月19日,起诉人徐方渔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以下简称房管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起诉人于2013年12月25日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套房屋,签订《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19542,由于是格式合同,房管分局没有尽到格式合同书写方和监管方的法定职责,违法失职,签订时就被开发商欺骗了。2016年发现开发商违约,合同违背《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条文本身也没有统一性,多处矛盾条文出现。预售合同封面写了市房管局监制,合同是其监管、备案。起诉人申请房管分局依法依责处理合同纠纷,房管分局不处理,故请求法院判决房管分局对起诉人和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19542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依法监管、处理如下:一、判决房管分局将购房人更正为徐方渔家庭;二、判决合同中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第(1)项和第(2)项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比率更正为万分之五;三、判决合同中第十九条第(一)项初始登记约定无效;四、判决房管分局要求开发商更正附件一,就是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五、判决房管分局要求开发商填写附件二,就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六、判决附件三装饰和设备标准中与法律强制规定和验房规定相违背的条款无效。在审查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就相关法律规定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首先,起诉人针对其向房管分局投诉要求处理开发商违约责任(包括夫妻购房误办成妻子一人购房、房屋质量不合格、逾期交房、办证、合同条文违法等)未得处理的事实,曾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现其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其次,起诉人虽名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解决其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争议,而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房管分局对于起诉人与开发商的民事争议不具有管辖权,谈不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起诉人徐方渔所提诉讼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方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永革审 判 员 肖志宏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