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熊德品与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德品,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熊德品,男,汉族,住万州区白岩三支路。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集中新路。申请执行人熊德品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熊德品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