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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桂华申请执行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345号原告:李金艳,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枝江市。被告:胡柳月,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枝江市,现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艳与被告胡柳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艳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