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曾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曾秀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41号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郁春路鑫城花园1幢1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高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秀容,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现住资中县城南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秀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