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界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国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路交叉口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刘帮东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帮东、李某无责任。经检测,案发时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持C1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所悬挂号牌逾期未年检,被注销)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国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路交叉口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刘帮东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帮东、李某无责任。经检测,案发时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122接警记录单、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证人刘某、李某、张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