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承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承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承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