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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凤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凤娟,于国苗,徐利芳,杜富祥,池建江,池小英,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凤娟,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于国苗,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徐利芳,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杜富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池建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池小英,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8877-0。法定代表人:池建江。被执行人: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6441707U。法定代表人:徐利芳。本院在执行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凤娟、于国苗、徐利芳、杜富祥、池建江、池小英、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凤娟、于国苗、徐利芳、杜富祥、池建江、池小英、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吴凤娟、于国苗、徐利芳、杜富祥、池小英、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9195.82元,被执行人吴凤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汤浦新街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而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杜富祥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闻莺苑2幢1单元902室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被执行人池建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镇江东路446幢501室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闻莺苑3幢1单元202室的房地产均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被执行人池建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毓秀路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被执行人绍兴市强峰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里村的房地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工业区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凤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及被执行人徐利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各一辆均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八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