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庹某与罗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庹某,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81年1月16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庹某依据(2016)渝023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抚养费1400元,负担执行费5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罗某户籍所在地调查,村组干部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罗某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标的为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抚养费1400元,执行费5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