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许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财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