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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成功与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功,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150号原告董成功,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成功对被告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全部退还原告董成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冬(2017)鲁0282民初5150号(2017)鲁0282民初5150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