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郭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163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李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