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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郭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163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李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