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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昌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昌华,芦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1-3层2号)。负责人许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周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昌华,男,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芦汉华,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昌华、芦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昌华、芦汉华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川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