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东、方勇等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方勇,方忠,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第554号原告:方东,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方勇,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永平铜矿集中区,原告:方忠,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放,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炳辉,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东、方勇、方忠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方东、方勇、方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东、方勇、方忠在本案判决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东、方勇、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计3,722元,由原告方东、方勇、方忠负担。审判员 诸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