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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铁虎、朱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虎,朱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铁虎,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榕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榕军的银行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