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牛荣、靳全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荣,靳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68号被执行人牛荣,农民。被执行人靳全亮,农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牛荣、靳全亮抢劫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处被告人牛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靳全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9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自动将罚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牛荣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靳全亮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