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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3-108。组织机构代码:79302348-X。法定代表人:胡攀峰,该公司总经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纠纷一案,(2016)浙01民初4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3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26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塑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斯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