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树辉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树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62号罪犯陈树辉,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责令被告人陈树辉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489.4元(已赔偿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16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树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