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霍炯秋申请执行吴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炯秋,吴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霍炯秋,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吴函,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霍炯秋与被执行人吴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19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函在交通银行的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函在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