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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马俊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马俊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178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96562935W。负责人:徐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该汽修厂职工。被告:马俊英,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原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被告马俊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1元,财产保全费144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宋传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