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卫诈骗、危险驾驶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75号陈晓竹:你因被告人郭卫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郭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给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耿某、刘某现金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卫的供述,被害人耿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郭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卫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被截获,经检验郭卫血醇含量为181.43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卫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