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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仙仙、郭雪与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仙仙,郭雪,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张仙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雪,女,汉族,系张仙仙之女。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卫耀军,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建光,系该组组长。张仙仙、郭雪申请执行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分配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给付申请人分配款7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并承担执行费用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496元予以划拨,并已付给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5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薛妙香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