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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现住象州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刚云,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219931084543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梁某甲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辩护人陈刚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六仪岭”等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并种植上桉树。2016年8月,梁某甲将“六仪岭”等地的桉树转让给覃某3砍伐,并协助覃某3按流程办理了“六仪岭”等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标明砍伐的树种为尾叶桉。2016年10月,覃某3将“六仪岭”上的尾叶桉砍伐完毕后将该岭返还给梁某甲。后梁某甲明知覃某3办理“六仪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并未允许砍伐用于隔离防火的荷木树种,但其为了充分利用该土地,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委托覃某2雇请民工官某甲等人对该岭上用于隔离防火的荷木进行砍伐,并请覃某1运输。2016年10月31日,象州县森林公安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覃某1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输荷木,将其截获。2016年11月3日,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进行砍伐林木的事实。经鉴定,梁某甲滥伐荷木活立蓄积量为45.02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出滥伐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某甲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有证人覃某1、覃某2、官某甲、覃某3、韦某1、韦某2、覃某4、梁某的证言,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有破案、查获经过,有林木转让协议书、承包土地协议书、山林转让合同书,有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伐区调查设计图、南岸村覃某3伐区的情况说明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有象州县森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南岸村伐区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及补充情况说明,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过磅记录单,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象州县林政办出具的“证明”及“补充情况说明”,有本院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雇请他人砍伐林木采伐许可证未许可砍伐的用于隔离防火的荷木树种,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森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案发后,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梁某甲能主动退出其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梁某甲系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砍伐林木,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案情,于法有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清);二、对被告人梁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谭远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