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强、陈灵元、刘彩芝、陈巍巍与李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陈灵元,刘彩芝,陈巍巍,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陈灵元,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嫩江县采伐大队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彩芝,女,194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巍巍,女,198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6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陈强、陈灵元、刘彩芝、陈巍巍申请执行李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