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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甬临路28号。法定代表人:袁忠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冠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58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