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278号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门市货隆镇工业园区壹号。法定代表人:丁卫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平、张书敏,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董事长。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6,557元,由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557元退还原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光远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人民陪审员 武俊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