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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3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李淑评、吴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李淑评,吴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3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万能。被执行人李淑评,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自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李淑评、吴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师代理费465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且该房地产正处司法拍卖期间。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司法拍卖时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