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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918号原告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建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918号原告: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XX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钱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华,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涛,男,1987年11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內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XX滛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