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杨友与刘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杨友,刘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212号之二原告罗杨友,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意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志,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上述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罗杨友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