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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有良与梁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良,梁发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727号原告:陈有良,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梁发林,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有良与被告梁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有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免交。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