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锦霞、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锦霞,陈勇,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孙锦霞,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锦霞与被执行人陈勇、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1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有利津县银座花园11号楼2单元1102室房产一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强儒审判员 : 赵 艳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孙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