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663号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正安花园怡园。法定代表人:高梦杰,经理。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杰,经理。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