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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号安平县润天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南侯疃村村东1000米处,联系电话1823187****。法定代表人:李方。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赵磊。本院在执行安平县润天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润天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