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开永兵、陈金花与黄金保、白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永兵,陈金花,黄金保,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开永兵,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金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黄金保,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白银,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永兵、陈金花与被申请人黄金保、白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德生审判员 臧传斌审判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