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宏志、赵青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志,赵青勤,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平金地龙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3号原审原告张宏志,男,生于1951年10月16日,汉族,住南阳市。原审原告赵青勤,女,生于1957年6月24日,汉族。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平金地龙庭项目部。负责人:张秀祥,任项目经理。原审原告张宏志、赵青勤与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平金地龙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