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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与汪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汪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26号原告: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曹应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