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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美与被执行人叶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何美,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子豪,住南京市。何美申请执行叶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钟证民内字第1882号、(2016)宁钟证执字第10号、(2016)宁秦证民内字第3426号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叶子豪向许一言借款人民币600000万元,借款到期未支付本金及部分利息。同时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美与被执行人叶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卫方审 判 员  孙 捷审 判 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姜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