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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045号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旭,董事长。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0000元,利息1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因做买卖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2分,至今未还款。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29日,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郭明旭、张杰向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2015年9月30日,原告将借款500000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借款人张杰账号。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郭明旭、张杰向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郭明旭、张杰分别在借据上盖章、签字,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个人与公司共同借款,对原告请求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50万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郭明旭、张杰约定的利息为月2%,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给付自2015年9月29日起19个月内产生的借款利息1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