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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文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文东,男,1992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滑县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文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范文东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滑县文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滑州路交叉口北部时,与前方同车道正在等待信号灯的卢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文东驾车逃逸。卢某驾驶车辆追至滑县靳庄村将范文东截停,双方协商私了不成,随即报警。民警处警过程中将范文东查获。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文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范文东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7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文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文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文东供述、被害人卢某陈述、车某、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前科证明及被告人范文东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文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75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范文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文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