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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许红与郭学波、王晓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郭学波,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许红,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10260020,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兴农街七委九组丰富胡同1号。被执行人郭学波,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906161234,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北源村。被执行人王晓东,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01052214,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麦海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许红申请执行郭学波、王晓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