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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明意与赵明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意,赵明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906号原告:谭明意,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赵明皇,男,1954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意诉被告赵明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明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明意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喜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