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廖祖海与储小米、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海,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小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998号原告:廖祖海,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1组团3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郝玉琴,经理。被告:储小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原告廖祖海诉被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储小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廖祖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祖海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祖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廖祖海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307元退还原告廖祖海。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