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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纪明海与吴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明海,吴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明海,男,1976年7月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吴道富,男,1985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纪明海与吴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