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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华、李勇诉被告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华,李勇,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978号原告:张俊华,女,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原告:李勇,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中燕,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粮彬第三人:黄晓波,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原告张俊华、李勇诉被告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俊华、李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华、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华、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俊华、李勇负担。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