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超华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屯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华,赤峰市红山区西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22号原告宋超华,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红山区西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鹤,主任。原告宋超华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屯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超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超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亚强审 判 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