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凝土有限公司、李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玉华,杨源,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89-4号申请执行人:岳玉华,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6)川1921执78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支付货款1997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冻结了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通江县新场镇巴州沟村环线工程项目时所交保证金12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在通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已支取保证金800000元,还有400000元保证金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通江县新场镇巴州沟村环线工程项目时所交保证金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显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