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务涛、杨慧与沛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务涛,杨慧,沛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987号原告:胡务涛,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杨慧,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洪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务涛、杨慧与沛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务涛、杨慧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务涛、杨慧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务涛、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0元,减半收取为836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1880元,由原告胡务涛、杨慧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