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2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占威与刘露遥、刘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威,刘露遥,刘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2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陈占威,男,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刘露遥,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开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月*日立案执行陈占威申请执行刘露遥、刘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露遥、刘开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刘开君名下的号牌为川******号(FJ酷路泽牌,车辆识别代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